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科技项目资金绩效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 文章来源:财务处
  • 作者:财务处
  • 发布时间:2019-09-25 11: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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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科技项目

资金绩效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课题、含国家项目子课题)资金绩效支出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内农牧院财发〔2017〕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及自治区下达的允许编制绩效支出,且在经费预算中安排了绩效支出预算的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科技项目(课题、含国家项目子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

第三条  绩效支出必须在对科技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注重贡献、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发放,绩效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预算批复额度。

第四条  绩效支出在项目经费入账时按到账金额和批复的预算比例计提,计提后全额纳入院财务预算统筹管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五条  由多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项目,我院应与合作单位协商提出绩效支出分配方案,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六条  绩效支出纳入院绩效工资体系,根据项目研究进展、验收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予以核算和奖励,绩效支出经费发放额度不得调整。

(一)对于1年期及以下的科技项目:通过主管部门(下达单位或组织单位)和院里组织的结题验收后,一次性发放全部绩效支出。

(二)对于2年期及以上的科技项目:项目实施满一年以后,通过主管部门(下达单位或组织单位)或院里组织的中期检查后,发放应发放数额60%的绩效支出;通过结题验收后,再发放应发放数额剩余的40%绩效支出。

第七条  项目承担(或依托)研究所(中心)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工作,应成立由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出具“科技项目绩效考核评估报告”。“科技项目绩效考核评估报告”需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或成果推广处,下同)审核签章,考核意见与结论作为绩效支出发放的依据。

第八条  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考核对象为实施6个月以上的科技项目,考核发放工作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按照主管部门(下达单位或组织单位)和院相关规定拟定绩效支出发放方案、提交“科技项目绩效考核评估报告”、填报《科技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经研究所(中心)、科研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分管相关业务的院领导审核和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发放。

第十条  绩效支出发放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得奖励的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须对绩效支出发放方案及考核材料的合理性、真实性承担责任。在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均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对于前期已发放的绩效支出,院里有权追回,所退还或扣回的绩效支出由院里统筹支配。

(一)项目未预算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的;

(二)对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的进度要求执行,项目结题验收未通过,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

(四)项目未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预算执行支出进度的;

(五)虽经院考核同意发放,但主管部门(下达单位或组织单位)最终验收未通过的;

(六)存在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以及院有关规章制度或影响我院声誉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于在绩效支出考核和发放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如遇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院原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科技项目绩效考核评估报告.doc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科技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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